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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财税[2007]64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09-29 闽财税[2007]64号 我要评论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财税[2007]64号

全文有效

2007-08-22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07]16号)转发给你们,并明确有关事项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2007-2010年期间,我省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免缴车船税。

二、上款所指公共交通车船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运营资格或经市、县人民政府公交主管部门批准的公交企业;

2、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

3、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在本市、县范围内运营;

4、供公共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

三、从2007年9月1日起,我省机动车辆车船税由从事机动车交强险业务的保险部门代收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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