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6年度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年检合格及2007年上半年继续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资格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榕国税函[2007]128号
全文有效
仓山区、永泰县国家税务局:
2006年度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资格年审结果报告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闽国税发[2003]064号)、《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工作规程》(榕国税发[2003]236号),经审核,同意你们的年审意见。现将2006年度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合格名单和2007年上半年继续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资格名单予以公布。请严格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继续搞好相关企业2007年度增值税税收优惠的管理工作。
附件:
1.2006年度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资格年检合格名单(第二批)
2.2007年上半年继续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资格名单(第二批)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