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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地税[2016]62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营改增后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涉及发票信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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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营改增后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涉及发票信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地税[2016]62号

全文有效

2016年5月3日

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做好我省营改增后车船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工作要求,现对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问题明确如下: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不改变现有的操作办法,保险公司应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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