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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地税政二[2000]92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闽地税政二[2000]92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1号),此文件中本级机关的补充规定已被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2000]92号

已被修订 

2000年11月30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我省确定为每月800元。

  二、根据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从业人员的税前工资列支标准,我省确定为参照同行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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