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福建  >  闽国税所[2000]63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基础设施附加费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所[2000]63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基础设施附加费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闽国税所[2000]63号 我要评论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基础设施附加费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所[2000]63号

全文有效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基础设施附加费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0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2000年8月31日以前实现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应按规定附征基础设施附加费。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基础设施附加费的通知

  2000年9月13日 闽政发明电[2000]6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2000]80号《关于公布取消部分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和财规[2000]16号《关于清理整顿各种政府性基金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治理交通和车辆方面的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并为积极稳妥地实施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创造良好条件,经研究,从2000年9月1日起,取消我省“基础设施附加费”收费项目。原省交通厅、财政厅、税务局、物委闽交财[1992]253号及各级政府有关征收“基础设施附加费”的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2000年9月1日以后征收“基础设施附加费”,由征收部门立即退还被征收单位和个人。

附件:
    分享:

    微信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