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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国税流[2000]第54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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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批复

闽国税流[2000]第54号

全文有效

2000年7月28日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榕国税流[2000]191号请示悉。关于个体工商户晋安区福达装饰品加工场可否准予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个体经营者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也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税务机关要严格审查,对需要代开增值税的个体经营者,由个人提出申请,县市区税务局审批。至于为个体经营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23号通知和省国家税务局1994年闽国税明电18号通知的规定办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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