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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地税函[2012]113号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投资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09-29 宁地税函[2012]113号 我要评论

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投资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宁地税函[2012]113号

全文有效

2012年5月15日

古田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投资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古地税发[2012]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上规定不区分投资者个人是否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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