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泉州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2013]110号
全文有效
2013年6月16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各行业协会(商会):
为进一步规范闽政发明电[2013]1、3号文件关于“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政策兑现程序和要求,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有效减轻企业负担,现将泉州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实施意见》(泉政文[2013]9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就组织申报兑现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政策通知如下:
一、晋江分三个时间受理企业申请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政策:2013年6月15日-6月30日;2013年10月23日-11月2日;2014年1月4-13日。
二、企业申请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奖励金,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泉政文[2013]96号第七部分明确要求提供的第1、2、3项材料;
(二)企业申请“即征即奖”奖励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国税、地税)和申请“即征即奖”奖励时间范围内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单原件与复印件;
(三)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投资强度是否达到约定标准、是否改变土地用途、是否按约定时间开竣工的证明文件;
(四)发改或经贸部门出具的申请企业是否符合产业准入条件证明;
(五)申请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奖励金的企业需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市(县)级及以上政府用地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六)申请房产税“即征即奖”奖励金的企业需提交项目开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房产证的复印件。
三、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按企业提交的土地使用权证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市(县)级及以上政府用地批复文件确定的用地面积计算奖励金,房产税“即征即奖”按企业提交的项目开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房产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奖励金。
四、企业申请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奖励金的申报程序:
(一)申请企业填写《“即征即奖”奖励资金申请表》盖企业公章;
(二)申请企业到地税部门开具企业前一年度税收证明和申请即征即奖时间范围内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单,并到国税部门开具企业前一年度税收证明;
(三)企业到发改或经贸部门开具是否符合产业准入条件的证明;
(四)企业到所在镇、街道开具投资强度是否达到约定标准、是否改变土地用途、是否按约定时间开竣工的证明;
(五)企业申请材料准备完备,提交所在镇、街道进行初审;
(六)企业申请材料提交经贸部门;
(七)经贸部门联合财政、国土、地税部门进行审核;
(八)审核通过后公示7天;
(九)财政部门兑现奖励资金。
五、请各镇街、各行业协会(商会)加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宣传力度,引导企业按要求及时组织申请兑现,努力扩大政策受益面。
附件1 关于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实施意见
泉政文[2013]96号
泉州市经济贸易委员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国土资源局 泉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 泉州市国税局 泉州市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贸企业稳定增长六项措施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贸企业稳定增长补充措施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3]3号)和省经贸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全省工贸企业稳定增长六项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闽经贸运行[2013]240号)关于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对泉州市域内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缴纳2011年11月至2013年底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实行“即征即奖”,企业缴纳2011年11月至2013年底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且符合奖励条件的,可申报财政奖励资金。
二、奖励资金重点支持我市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以下方面:
(一)加大工业和技术改造投资力度,加快转型升级;
(二)积极扩大产能,努力多生产、稳增长;
(三)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产品销售;
(四)积极淘汰落后产能,扩大先进产能;
(五)加强产业链高端和缺失项目开发建设,加强品牌的培育、创新;
(六)加快项目用地建设,合理开发项目用地,争取早开发、早投产;
(七)补充企业项目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三、企业申报资格条件
(一)在泉州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或设立、照章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正常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
(二)企业按时足额缴纳2013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底缓征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三)下列情况之一不属于本意见扶持范围:
1.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淘汰类的企业。
2.项目用地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开、竣工,未按时缴交土地出让金,投资强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企业。
3.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企业。
四、奖励标准
按企业所缴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额予以奖励,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五、工作分工
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工作,由经贸(或外经贸)、财政、国土资源、税务部门联合组织实施。按照属地原则,县级经贸局(或外经贸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本辖区企业申报、审核和奖励资金兑付等工作;市经贸委(或外经贸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市直属企业申报、审核和奖励资金兑付等工作。具体工作分工如下:
(一)经贸部门负责工业企业奖励申请,发放申请表格,审核企业是否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产业发展“即征即奖”条件。
(二)外经贸部门负责外贸流通性企业奖励申请,发放申请表格,审核企业是否符合产业发展“即征即奖”条件。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用地是否符合项目用地“即征即奖”条件。
(四)地税部门负责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收和入库。
(五)财政部门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和经贸(或外经贸)、国土资源、税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兑付奖励资金。
“即征即奖”奖励资金涉及市级集中一定比例的,由市财政按奖励金额同比例返还给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
六、企业申报程序
(一)企业在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后,向主管部门(经贸或外经贸部门)申领《“即征即奖”奖励资金申请表》(附表1)或从市经贸委、市外经贸局部门网站上下载《“即征即奖”奖励资金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到地税部门开具企业2012年税收证明和2011年11月至2013年度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单;
(三)企业到国税部门开具企业2012年税收证明;
(四)企业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具投资强度是否达到约定标准、是否改变土地用途的证明;
(五)由经贸、外经贸部门集中受理企业申报材料,联合财政、国土、地税部门进行审核、兑付奖励资金。
七、企业申请奖励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四)2012年度纳税证明(国税、地税)和2011年11月至2013年底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单原件与复印件;
(五)土地使用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开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投资强度是否达到约定标准、是否改变土地用途证明。
八、申报时间
企业申请奖励资金分三个时间段:2013年5月13日-5月22日;2013年10月23日-11月2日;2014年1月4日-1月13日。每个时间段结束后10天内兑付奖励资金。
九、其它事项
(一)各级经贸、财政、国土资源、外经贸、税务部门要加强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的宣传力度,让企业知晓和用好政策;要强化服务意识,指定具体业务科室和工作人员负责“即征即奖”业务工作,简化程序,方便企业办理手续。
(二)企业应将奖励资金用于推动转型升级的工业与技改投资、扩大生产和拓展市场等方面,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企业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经查实后,追缴已拨付奖励资金,三年内不得申请各级财政资金扶持。
(四)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经贸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外经贸、地税部门分别在2013年6月上旬、11月中旬和2014年1月下旬将“即征即奖”政策落实情况(具体详见附表2)报送市经贸委,并抄送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地税局。
(五)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要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地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实施意见。
十、本实施意见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晋江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奖励资金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申报即征即奖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资金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 企业地址 | 行业属性 | □工业企业 □外贸流通性企业 | |||||||||||||
法人代表 | 联系人 | 电话(手机) | 上一年度 纳税总额 | |||||||||||||
申报即征即奖时间内(税款所属期)缴纳 | 符合“即征即奖”奖励条件用地、建筑面积 | |||||||||||||||
小计 | 土地使用税 | 房产税 | 符合即征即奖条件的土地情况 | 符合即征即奖条件的建筑情况 | ||||||||||||
面积(亩) | 依据 | 面积(平方米) | 依据 | |||||||||||||
申请兑现奖励金额 | 奖励金额审核数 | |||||||||||||||
经贸部门 审查意见 | 国土部门 审查意见 | 地税部门 审查意见 | 财政部门 审查意见 |
备注:1.2012年纳税总额按2012年企业缴纳税收总额填报;2.如每半年或每季缴纳的,2011年11-12月缴纳数需按半年或季度进行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