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福建  >  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

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

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

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3年2月4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现就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1)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10%。

  (2)除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外的其他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22%。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当期发生的期间费用、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及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准予税前扣除。

  三、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分享:

    微信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