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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经贸环资[2012]942号关于确认福建龙麟集团有限公司等36家企业生产的产品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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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福建龙麟集团有限公司等36家企业生产的产品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通知

闽经贸环资[2012]942号

全文有效

2012年12月26日

  有关设区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规定,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设区市经贸、财政、税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进行认定,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审定并公示,福建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36家企业利用粉煤灰 、石油化工废气、废塑料等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产品或副产品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56号)、《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要求,现确认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见附件)。请有关企业接到本通知后到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领(换)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手续,当地税务部门依据企业持有的认定证书及有效期限,给予办理有关减免(退)税手续。

  各有关设区市经贸、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环资处)反馈。

  联系电话:0591-87821903 87822107

  联系人:郑高春 郭宗建

       附件:

  1.2012年下半年资源综合利用(享受增值税)认定企业(产品)名单

  2.2012年下半年资源综合利用(享受所得税)认定企业(产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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