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福建  >  闽地税函[2012]191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收购款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12]191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收购款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09-29 闽地税函[2012]191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收购款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12]191号

失效

2012年10月19日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因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收购款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泉地税发[2012]8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自然人吴秀珍位于泉港区后龙镇白石宫的一宗土地,因政府用地规划改变被收回,而获得区土地储备中心支付的“土地收购款”555万元,是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税行为,其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复。

附件:
    分享:

    微信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