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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财税[2012]72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09-29 闽财税[2012]72号 我要评论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闽财税[2012]72号

全文有效

2012年8月14日

各设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全面推进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规范全省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请你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及《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精神,参照我省制定的《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方案》(闽财税[2011]70号)要求,进一步推进应用房地产估价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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