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登记征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地税征[1999]51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通知》(国税函[1999]608号)和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税务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税务登记证每套(含正本、副本、框架和表格费等)收费50元,各地应严格按照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以委托办理等名义变相价外收费。
二、在换发证工作中,各地要加强监督管理,发现有违规收费的,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的复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