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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国税流[1999]74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州雕刻工艺品总厂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09-29 闽国税流[1999]74号 我要评论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州雕刻工艺品总厂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流[1999]74号

全文有效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州雕刻工艺品总厂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榕国税流[1999]270号)悉。鉴于福州雕刻工艺品总厂大部分原村料寿山石向 私人购进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税负较高的实际情况,为扶持企业发展生产,经研究,同意对福州雕刻工艺品总厂生产的寿山石雕产品按6%简易 办法征收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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