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2002年度省科学技术奖的通报》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2002]29号
全文有效
2002.12.09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2002年度省科学技术奖的通报》(闽政[2002]332号)转发你们,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科技奖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获奖人从所在单位和其他单位、组织取得的“配套”奖金,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2002年度省科学技术奖的通报》(闽政[2002]332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