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2003]13号
全文有效
2003.04.30
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要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规范分配秩序,合理调节少数垄断性行业的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这些精辟论述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管征指明了方向。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个人所得税管征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管征工作的文件(国税发[2001]57号和国税发[2002]115号)精神,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强化政治责任意识,切实把总局和省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各项管征措施和办法落到实处。
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总局和省局的税收总体工作要求和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特点,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征管措施和办法,在全面加强管征的同时,抓住重点税源和重点行业。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在税务总局和省局确定的重点行业基础上,具体确定征管重点,力争每年有所突破。在认真贯彻总局和省局制定的制度、办法的同时,各地地税机关要因地制宜,结合本地管征特点和实际,制定完善可操作性的措施和方法。大力促进查帐征收,特别是对个体大户和私营企业,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重点辅导,促进其建帐建制。要加大检查力度,严格处罚制度,以检查促进各项征管措施办法的贯彻执行。
在征管方式上要狠抓代扣代缴工作。进一步完善应税收入申报制度,对重点税源单位开展业务培训,使其明确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知晓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方法和有关要求。要定期、集中对代扣义务人特别是高收入行业的扣缴工作进行辅导和检查。
二、认真贯彻落实省局2002年12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闽地税政二[2002]27号文件)。要针对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可操作性的办法,细化征管措施。除了27号文件提出的意见外,要扩大重点监控纳税人范围,在按闽地税政二[2002]18号文要求确定的重点监控纳税人基础上,各地要把单位以及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列入重点监控纳税范围。
三、进一步加强工资外收入和多处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当前的重点,一是对行政机关要加强国库统一支付外由各任职单位支付的工资外各种福利、补贴津贴和奖励,要通过业务辅导和专项检查,促使行政机关财务人员主动合并个人收入并扣缴税款,树立扣缴意识。对个别屡教不改的,要通过新闻曝光的方式促使扣缴规范化。二是对学校、医院、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加强纳税辅导,促使其实行信息化管理,强化纳税检查和处罚力度。三是对各类兼职收入和多处投资的私营业主,要研究实施信息交流工作,建立情报联系制度,同时加大掌握查处的处罚尺度。
四、加强调查,积极研究成果转化,制定行之有效的征管措施和办法。当前要着重做好以下几个领域的研究:一是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实施过程中,如何防止利用假、借等行为骗取税收优惠的问题;二是重点监控对象建档的完善规范工作,推行建档信息化管理,切实发挥建档的作用;三是农村税费改革和特产税停征后对农村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拥捞业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问题;四是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缴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