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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地税函[2004]273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第一电力建设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09-29 闽地税函[2004]273号 我要评论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第一电力建设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4]273号

全文有效

2004.12.29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省第一电力建设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榕地税政一〔2004〕189号)悉。福建省第一电力建设公司于2001年2月由全体职工出资以及公司“历年含量工资包干结余”,以公司15位中高层领导的名义对外投资成立厦门力泉技术经济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虽然2002年和2003年度电力建设公司将全部投资收益以职工个人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在2004年6月之前,“历年含量工资包干结余”投资部分量化给职工的方案未确定。2004年6月,电力建设公司召开职代会确定量化方案,从2004年6月起逐月量化,并经职工签字确认,因此该“历年含量工资包干结余”投资款量化给职工个人,应在2004年6月起确认为职工个人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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