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若干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292号
全文有效
2004.11.17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84号)及《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经省局研究,决定取消9项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1 印制发票防伪 《关于准印厂发票印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已实行全国定点厂供应专用品的审批 (闽地税稽[1995]15号)
2 发票专用章刻 《关于刻制启用新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印厂的审批 通知》(闽地税征[1997]39号)
3 代管货运发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管理的的审批 若干问题的通知》(闽地税稽[1995]62号)
4 纳入全国试点 《关于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的非营利性中 免征营业税的补充通知》(闽地税政一小企业担保机 [2001]25号)构免征营业税的审批
5 国家助学贷款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利息收入免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营业税的审批 款业务发展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政一[2001]26号)
6 金融资产管理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公司免税的审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批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2001]9号)
7 医疗卫生机构 《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减免营业税的 通知》(闽地税发[2002]4号)审批
8 政府规定价格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出租的公有住 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房和廉租住房 策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2001]13号)免征营业税、房产税的审批
9 律师事务所从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业人员每人全 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年工资税前列 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政二支的审批 [2000]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