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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财税[2005]100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闽财税[2005]100号 我要评论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税[2005]100号

全文有效

2005.12.29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转发给你们,《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标准问题的通知》(闽财税〔1998〕23号)自2006年1月1日起予以废止,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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