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5]193
全文有效
2005.10.25
各设区市、县(区)国家税务局、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支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省农村信用社,省邮政储汇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155号)转发给你们。教育储蓄到期支取,储户须到所在学校开具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样式见国税发[2005]148号第七页),由储户所在学校根据“证明”样式直接开具。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教育部门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