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电力工业局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补充问题
闽国税流[1995]75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闽国税流字[1995]69号《转发〈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精神,现对省电力工业局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省电力工业局1995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由省电力工业局本部及其下属电厂、供电局分别计算,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报批。对经批准允许按规定比例计算 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分别由省电力工业局本部及其下属电厂、供电局从其应纳税款或预征税款中抵减。省电力局下属电厂、供电局对抵减的税额应在《电力企 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备注栏加以注明(表中本期应纳税额栏=第4栏“税额”-备注栏注明的抵减数)。
二、省电力工业局及其下属电厂、供电局1994年已动出但尚未审批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也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