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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国税流[1995]57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地方财政补贴不并入销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09-29 闽国税流[1995]57号 我要评论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地方财政补贴不并入销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流[1995]57号

全文有效

宁德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鼎县燃料公司销售给军队的煤炭,取得地方财政补贴是否并入销售征税的请示”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价外费用是指销售货物或 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为此,对福鼎县燃料公司销售的煤炭,从各级地方财政取得的补贴,不属于销售额中“价外费用”的范围,不应并入 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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