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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国税流[1995]36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批发、零售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09-29 闽国税流[1995]36号 我要评论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批发、零售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5]36号

全文有效

1995年3月17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最近,有关部门要求明确经营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如何征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1994]004号文件规定,现明确如下:对批发、零售的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也按照农机产品,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予以免征增值税照顾。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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