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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9.2.22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仅限于所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范围内使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对方有效证明”是指加盖有对方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的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原因的书面说明。“对方有效证明”及相关业务合同、银行凭证等证明业务真实性的原始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核查纳税人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情况。

  三、纳税人发生小额应税行为,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一)购买方为同一消费者个人;(二)每次(日)销售额少于500元;(三)多次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同一纳税期限。但是,应按不同品名种类使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分别汇总开具发票;同一份发票的行次不足以填开的,可开具销售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四、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可以使用总机构或上级分支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发票,并加盖本机构的发票专用章。

  五、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按规定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协议书》(见附件), 并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代征有关税费。

  受托单位和人员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代征税费报告表》及《委托代征明细报告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税收票款结报缴销的期限和额度等规定及时解缴税费。

  六、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新办纳税人普通发票时,应同时核定其电子发票;对领用普通发票的,应优先发放电子发票。

  七、纳税人可以下载使用“发票查验及报账管理系统”(软件及操作说明见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网站-办税服务-软件下载-发票查验及报账管理系统目录),进行批量查询或查验电子发票。

  八、自2019年3月1日起,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我省(不含厦门)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可以自愿使用福建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网址https://fpdk.fj-n-tax.gov.cn)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九、本公告除第八条外,其他条款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委托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协议书

附件

委托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协议书

税委〔   〕  号

甲方(委托单位):

地    址:

乙方(受托单位、组织或个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选填):

乙方或乙方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为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做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工作,甲、乙双方经协商于      年     月    日签订如下委托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协议。

  一、鉴于甲乙双方已经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同时委托乙方为其代征范围内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代开有关事项:

  乙方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 代开对象: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且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和非企业性单位  

  (二)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种类: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式)、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代开期限: 年月日--- 年月日

  具体委托代开发票事项应当符合我省《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开发票的规定, 负责对乙方的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二)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终止或修改协议的责任。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安装税控开票软件,为代征范围内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按规定代征税费,不得收取代征税款税费之外的其他费用。

  (二)乙方为代征范围内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建立代开发票台帐,核对其核定销售额与累计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金额“孰高”,并按照相关规定解缴税费。

  (三)乙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规定,领取、保管、缴销有关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开具发票,严禁为代征范围内纳税人或他人违法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

  五、违约责任

  (一) 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

  (二)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乙方履行义务,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单方面终止协议。

  (三)违法开具发票的,乙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协议终止:

  (一)协议期满;

  (二)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协议的;

  (三)甲方被撤销主体资格的;

  (四) 乙方解散、注销或者因其他原因撤销主体资格的;

  (五)乙方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

  (六) 协议双方商定的其他终止协议的情形。

  终止协议的,乙方应向甲方缴销发票并办理终止委托代开发票手续。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的相关规定处理。

  八、本协议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九、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章)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时间:2019年03月11日

    一、公告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主要内容

    针对实际工作中反映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存在的问题,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规定精神,进行明确。

   (一)条款一:明确了增值税发票的使用范围。

   (二)条款二:明确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取得对方有效证明的具体内容及管理要求。

   (三)条款三:明确纳税人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简称小额应税行为)免予逐笔开具发票事项。

   (四)条款四:明确了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分支机构可以使用上级分支机构或总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发票。

    (五) 条款五:明确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税款时,可以与其签订代开《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并委托代开普通发票。

   (六)条款六、七:明确电子发票管理有关事项。

   (七)条款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8号),自2019年3月1日起,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并公布我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网址。

    三、施行日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8号),第八条自2019年3月1日起执行。其他条款为执行口径或者服务性措施,不影响纳税人权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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