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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地税函[2009]39号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继承行为免征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09-29 榕地税函[2009]39号 我要评论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继承行为免征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榕地税函[2009]39号

全文有效

2009-11-10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你局《关于个人继承行为免征印花税的请示》(榕地税直发[2009]26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所书立的书据,比照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自2008年11月1日起,暂免征收印花税。非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视同赠与行为,应全额征收印花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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