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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国税函〔2004〕325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芜湖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芜湖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325号

全文有效  

2004-07-07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芜湖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805号)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现行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并办理退税的规定,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退税应比照出口货物退(免)税办理。总局不同意对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免予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办理退税的意见。对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退税,须严格按照统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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