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福建  >  闽国税发〔2003〕140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3〕140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3〕140号

全文有效  

2003-07-03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3]6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在7月20日前将今年第1-2季度“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详见附表)补报省局,今后应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上报省局;7月10日前将“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有关情况统计表” (详见附表) 上报省局,此表只填报一次。统计软件及表格在省局政策法规处FTP服务器81.16.16.150下载,统计数据也应在规定时间内上传至该FTP服务器下。

二、按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要在7月20日前对本地区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告省局。

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应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
    分享:

    微信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