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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国税函〔2003〕105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摘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摘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105号

全文有效  

2003-03-14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涉及增值税的若干问题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二、《通知》第一条第五款规定“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三、“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此前因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而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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