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所〔2000〕051号
全文有效
2000-08-04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地(市)局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21号)精神,经研究,同意对县联社当年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不足使用的,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由省信用合作协会汇总报省国税局批准后,其差额部分,可向其直属营业部分摊,并准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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