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保险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闽税政一[1994]30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区)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
省局曾以(88)闽税政一字第259号文规定:“对地市县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应纳的营业税,集中由地(市)公司就地缴入省库”。现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之规定,经研究,从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地、市、县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 务应纳的营业税一律改为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交纳。省局(88)闽税政一字第259号文同时废止。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