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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税稽处〔2019〕90250号泉州市税务局:出口退税稽查涉及的转内销征税、企业所得税处理不在我们业务范围内!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关于福建特隆商贸有限公司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

泉税稽处〔2019〕90250号

2019.6.25

福建特隆商贸有限公司:

       我局依法于2018年10月18日至2019年3月29日,对你公司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的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基本情况

       你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595956844G,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远建,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注册经营地址:晋江市金井镇中兴路平梅楼3楼。经营范围:销售:服装、针纺织品、鞋、帽、体育用品、五金交电、纺织原料、化工产品(均不含化学危险品);货物或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你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

       二、违法事实

       (一)经查实,你公司取得九江永昌泰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永修县辉达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两家供货企业涉嫌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涉及发票份数175份,发票金额16362408.91元,涉及出口退税额2781609.62元,你公司实际已取得出口退税款2781609.62元。以上虚开的发票具体如下:(单位:元)(税乎网注——发票明细表略)

       (二)经查实,你公司出口货物申报退税的备案单证中存在1份海运提单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的商品数量、重量不相符的涉税违法事实,(你公司提供的提运单号为OOLU2565391100、集装箱号为OOLU9135107*1(2)、报关单号为371120150115474332、船东公司为中国厦门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报关单体现货物数量398箱,重量为10478KG,提运单体现货物数量362箱,重量为11508KG。提单上的数量、重量与报关单不符,你公司未能准确说明原因。)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9目所列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不符的税收违法行为。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发票代码3600153130,发票号码: 00073915-73923、00076840、00072959),计税金额1028288.58元,涉及出口退税额174809.02元,你公司实际已取得出口退税款174809.02元。

       (三)以上违法事实有你公司财务账证资料、申报纳税资料、你公司委托的业务员施上永(身份证号码:35058219620227603X)的《询问(调查)记录》、金税协查回函报告、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出具的《福建特隆商贸有限公司退税情况表》、你公司的备案单证资料(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对应的海运提单、购销合同等出口备案单证)、《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以及《陈述申辩笔录》等证据在案为凭,上述证据资料均已向你公司委托的业务员施上永出示与告知。

       三、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之1规定,你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5份用于申报出口退税,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决定追缴你公司相应出口业务已退税款2781609.62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七目之(4)、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9目等规定,你公司存在提供的备案单证有内容不实的事实,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决定向你公司追缴已退税款174809.02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七目之(4)、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等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由你公司按视同内销货物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因视同内销货物征税而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差异由你公司自行调整,并由主管税务机关监管

       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四、告知事项

         (一)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逾期不缴纳税款,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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