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闽财税〔2017〕36号
全文有效
2017年(时间不明)
各市、县(区)财政局、水利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水利局、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省政府关于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减免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3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号)有关政策重申如下:
一、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免征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二、对新增的规模以上企业,江海堤防维护工程管理费当年减半征收,如当年已缴纳,次年减半征收。
三、上述政策应严格按照闽政[2014]3号、闽政办[2014]1号相关规定执行,各地要提高落实效率,切实维护省政府令和收费政策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