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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税征[1993]25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强化税收征管若干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闽税征[1993]25号 我要评论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强化税收征管若干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闽税征[1993]25号

全文有效

1993年9月2日

各地、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0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强化税收征管若干措施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必须对依据《征管条例》、《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与《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所印制的各类税收法律文书凡不符合现行规定的要停止使用。为全面了解各地贯彻征管法情况,省局拟于第四季度对全省各地贯彻征管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的重点是:规范性文件清理、滞纳金管理、发票及其保证金管理和税务登记证换证工作等,具体办法另行下文。

  二、我省税务登记证件换发工作已先行开展,现已基本结束。要求各地继续做好换证的扫尾工作,做到按期百分百换发新证。对换证中发现的漏管漏征户,要查清所偷漏税款,并于九月底前全部追缴入库。税务登记代理应本着纳税人自愿原则,各级税务机关不得硬性规定一律由税务咨询机构代为办理税务登记事项。

  三、各地要充分发挥检察室、公安办和法院税务行政执法联络室的作用,认真查处、严厉打击偷、骗、抗税和冲击税务机关、围攻殴打税务人员的犯罪行为,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公开审理,以案释法,打一做百。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强化税收征管若干措施的通知(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税收征管的若干措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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