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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财税〔2019〕21号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09-29 闽财税〔2019〕21号 我要评论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闽财税〔2019〕21号

全文有效

2019.6.14

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教育厅、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上述各项降费减负政策,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附件: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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