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出口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5.8.19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现就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出口发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要开具出口发票的新办生产企业应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以下简称升级版),使用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版,下同)作为出口发票,其出口离岸价格金额及币种等信息在备注栏内填写。
二、2015年12月1日前,原使用网络版发票系统开具出口发票的企业应纳入升级版。自2015年12月1日起,原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专用)停止使用,使用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出口发票。
三、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专用)停止使用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在申报增值税免抵退税时,以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作为《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所规定的“出口发票”使用。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