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武夷山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武夷山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9.1.10
为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17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限公告如下:
一、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按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为次年1月1~15日。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月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为次月1~15日;按半年缴纳房产税,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7月1~15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次年1月1~15日。
三、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外,其余纳税人按半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7月1~15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次年1月1~15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