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
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物资订货合同印花税确定纳税人问题的通知
闽税政三[1991]45号
失效
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征所:
接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1]141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物资订货合同印花税确定纳税人问题的批复》 抄件称:“一些计划物资的分配采取直达供货的方式,订货合同由物资管理部门或需方的主管部门代需方与供方签订。合同签订后移交需方执行,由需方直接收货a 和向供方支付货款。代签合同的部门或单位将合同移交需方执行后,一般不再留存合同文本,如由代签人代理纳税,不便于税务管理和纳税资料的保管。因此,经研 究决定,根据现行有关规定,为有利于此类合同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凡由主管单位代签的计划物资订货合同,由办理收货并结算货款的需方在接到合同文本时,缴纳 印花税。”以上规定,请遵照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