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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国税流[1998]109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航空油料福建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批复

09-29 闽国税流[1998]109号 我要评论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航空油料福建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流[1998]109号

全文有效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榕国税流[1998]414号请示悉。关于中国航空油料福建分公司由经营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问题。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的,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纳税。我们意见,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下达以前,同意你局按有关文件规定对福建油料分公司予以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对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下达后,应按现行规定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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