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的通知
榕地税政二[1998]358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0月30日
现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受灾企业地方税减免权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闽地税政三[1998]4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1998年遭受洪涝灾害的“三资”企业的房地产税,也可按规定填报《自然灾害房产税减免税申请表》,并逐级上报省地税局审批。
二、各基层征收单位应于今年12月31日之前,将企业填报的《自然灾害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和《自然灾害房产税减免税申请表》上报市局,逾期市局将不予受理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