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福建  >  榕地税政二[1998]358号福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受灾企业地方税减免权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的通知

榕地税政二[1998]358号福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受灾企业地方税减免权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榕地税政二[1998]358号 我要评论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的通知

榕地税政二[1998]358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0月30日

  现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受灾企业地方税减免权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闽地税政三[1998]4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1998年遭受洪涝灾害的“三资”企业的房地产税,也可按规定填报《自然灾害房产税减免税申请表》,并逐级上报省地税局审批。

  二、各基层征收单位应于今年12月31日之前,将企业填报的《自然灾害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和《自然灾害房产税减免税申请表》上报市局,逾期市局将不予受理转报。

附件:
    分享:

    微信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