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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地税征[2003]9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将西藏部分企业移交经营地税务部门实行属地管理的通知

09-29 甘地税征[2003]9号 我要评论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将西藏部分企业移交经营地税务部门实行属地管理的通知

甘地税征[2003]9号

全文有效

兰州市地方税务局、酒泉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部分西藏驻区外企业注销或移交属地管理的函》(藏国税函[2003]126号),转给你们,请你们对这些企业实行属地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涉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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