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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地税二[2003]61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天祝县石门镇、钱宝镇、赛什斯镇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09-29 甘地税二[2003]61号 我要评论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天祝县石门镇、钱宝镇、赛什斯镇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甘地税二[2003]61号

全文有效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你县《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我县三乡撤乡建镇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请示》(天政发[2003]8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新建的石门镇、钱宝镇、赛什斯镇城镇土地使用税暂按每平方米年税额0.20元降低30%执行,即每平方米年税额0.14元。

  二、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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