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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地税二[2003]62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合水县太白镇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09-29 甘地税二[2003]62号 我要评论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合水县太白镇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甘地税二[2003]62号

全文有效

庆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合水县太白镇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庆地税政[2003]3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新建的太白镇城镇土地使用税暂按每平方米年税额0.20元降低3 0%执行,即每平方米年税额0.14元。

  二、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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