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5]8号
全文有效
1995年2月25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68号《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予遵照执行。
一、省农垦总公司所属预算内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以省农垦总公司为统一纳税人(名单见附表),在兰州市就地缴纳所得税,列省级收入。
二、考虑到“八.五”后两年省财政对省级农口企业实行财务包干办法的情况,在实行新所得税办法后,企业较之原包干办法多缴的部分,实行财政列支返还。具体办法是:先由纳税人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并附有向当地缴纳所得税款的原始单据复印件,经省财政审核后,按照规定,列支返还企业。
三、对财政返还的所得税,继续按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甘财农发[1994]71号文规定的办法集中和使用。
四、对省劳改局(现改为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所属预算内企业的所得税征收问题,在1995年底以前,按[1995]年甘税所字第8号文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改劳教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对1994年度的农口企业财务包干办法仍按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甘财农发[1994]71号文执行。有关税收问题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应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