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青海石油管理局敦煌单位车船使用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二[1995]2号
全文有效
敦煌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海石油管理局车船使用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就青海石油管理局敦煌单位车船使用税的纳税地点明确如下:
一、鉴于青海石油管理局的机构和经营所在地跨越甘肃、青海两省的特殊情况,其车船使用税的纳税地点,可暂比照甘肃、青海两省交通厅及交通部工管司《关于青海石油管理局敦煌单位车辆养路费征管职责划分的协议》中,划分养路费缴纳地点的办法处理。即该局所属单位的车辆,凡在青海交纳养路费的,其车船使用税在青海缴纳;凡在甘肃交缴养路费的,其车船使用税在甘肃缴纳。
二、对青海石油管理局迁往敦煌单位的车辆,在1994年12月29日前已经缴纳了车船使用税的,不再调整办理退补;对未征的和重复征的,以及以后年度的车船使用税,应按本规定办理。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