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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价费[2008]12号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暂缓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运输减免客货运附加费和养路费的通知

09-29 甘价费[2008]12号 我要评论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暂缓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运输减免客货运附加费和养路费的通知

甘价费〔2008〕1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2006年8月,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及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甘价费〔2006〕226号),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运输免交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养路费按70%收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这项优惠政策难以操作掌握。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甘价费〔2006〕226号文件中关于减免客货运附加费、养路费政策暂缓执行。

  二○○八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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