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甘国税函发[2007]315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转发给你们,各县、区国税机关在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时,应派人进行实地核查,调查核实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专用发票使用、管理等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连同《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报县、区级国税机关审核批准,不再逐级上报审批,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