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4]7号
全文有效
1994年9月22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69号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今年上半年省局已部署了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因原税务局分家。协调衔接工作不及时,发展不平衡,出现税款流失现象。为了进一步抓好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各地要根据本通知和[1994]甘税所字第15号通知精神,认真开展工作。
二、搞好协调配合,共同抓好征管工作。目前,部分地区国税、地税进行了税收收入划分和业务分工,大部分地区只分设了机构,业务尚未划开。从目前征管现状看,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涉及国税地税两个局,个体户和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归国税局征收管理,其他个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归地税局征收管理。因此,国税局、地税局要紧密配合,搞好协调,共同抓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
三、开展专项检查。凡今年未搞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地区,应立即安排在第四季度搞一次专项检查工作,凡已搞了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地区,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消费基金检查,认真安排下一步工作任务,并将贯彻意见同时报送省国税局和地税局。
四、年底前,各地(州、市)国税局和地税局要选择至少两起偷、抗税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惩处,通过宣传舆论予以暴光,并将处理结果分别报省国税局和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