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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地税三[1994]8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09-29 甘地税三[1994]8号 我要评论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4]8号

全文有效

1994年9月22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关于文中第三条“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问题,请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纳税所得额的核定:一般情况下应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额为基础,并根据有关规定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2、营业额的核定以流转税为划分原则,凡缴纳以增值税为主的企业由国税局核定;凡缴纳以营业税为主的企业由地税局为主核定。

  3、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为县、市、区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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