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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国税所字[1994]1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甘国税所字[1994]1号 我要评论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国税所字[1994]1号

全文有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参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办法,并在其额度内,由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扣除标准,报省局备案。

  二、关于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待报请省人民政府确定后,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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