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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税地字[1994]21号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甘税地字[1994]21号 我要评论

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税地字[1994]21号

全文有效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08号《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称:“为了筹集三峡工程建设资金,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每瓩时电价外征收三厘钱,作为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三峡基金’),并免交各种税费。一九九四年,国务院调整了‘三峡基金’的征收标准,由每瓩时三厘提高到四厘。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将‘三峡基金’纳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开始,原价外征收的‘三峡基金”应并入价内统;核算,单独反映,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考虑到三峡工程的特殊性,经研究,同意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执行时间为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对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欠交的‘三峡基金’,其纳税问题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电力企业已作应收款项的部分,随电费回收后仍按免税处理;新补收部分,按本文第一条 规定处理。

  三、考虑到三峡工程目前筹资的特殊困难,对由于开征增值税而减少的‘三峡基金’,中央财政将以拨款方式给以补足。

省局[1994]甘税明电023号《关于对电力部门收取的“电力建设基金”等价外收入征收增值税的通知》对电力部门销售产品时,收取的“三峡基金”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规定,改按本通知执行。即“三峡基金”只征收增值税,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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